继承观察 / 研究摘要 · 2026年6月

离婚协议中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条款一定有效吗?

夫妻一方不是股东时,离婚协议直接约定股权归属,可能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在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名以上股东、夫妻一方并非股东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直接约定股权归另一方所有,性质上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同。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为什么离婚协议的股权条款会涉及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股权对外转让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设定了程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司法实践中的无效认定

在(2009)二中民终字第06645号案中,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分得公司10%股份”,未取得另一股东同意。法院认为,该约定与股东转让股权性质相同,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亦违反公司章程,确认该条款无效。

九民纪要的“有效说”与条款效力的不确定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采纳“有效说”: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应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但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条款是否同样适用,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

对离婚协议起草的提示

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安排,应先核对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并尽可能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否则条款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在离婚后引发新的诉讼。

如果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多名股东或代持安排,更宜在协议阶段同步设计替代方案,例如以股权补偿款、其他财产折抵等方式完成分配,避免把不确定性留到执行阶段。

原文发表于大成深圳办公室官网「大成研究」栏目(2026年6月29日):离婚协议中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条款效力探究
法条与案例核验(北大法宝,现行有效):《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九条内容引自上述大成原文)。
案例:(2009)二中民终字第06645号(韩锁玲与李爱珍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该案审理时适用当时施行的公司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本篇要点按现行法条文号表述。
本文为要点摘要,用于一般信息交流,不能代替基于完整材料的个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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